父爱,它不言不语,却坚韧如山。三年前,儿子身陷,他几乎一夜白头。在他心里,儿子从小就是个善良的孩子,如今这般让他难以接受。他原本不懂法律,如今儿子涉嫌的却被他研究的透彻,目前依然坚守在为儿子奔走的上。今天这位父亲也来到了节目现场,讲述有关儿子案件的始末。尽情关注本期《谈事》之父亲的坚守。 当事人父亲李某来自市临淄区,其儿子李冰(化名)是当地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和股东。父亲李某表示:2017年,儿子公司的产品硫氢化钠在一次与合作方王某的交易中,因为在运输中被罐车污染,导致检测不合格被购买方拒收,想要退货。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儿子积极与王某沟通,最终达成一致:合作方王某将产品送往正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期间李冰(化名)还确认了污水处理厂的正规资质,最终支付了相关污水处理费用28000元。 父亲李某表示:儿子李冰(化名)怎么也没想到合作方王某却了约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这批化工产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最终造成了4人中毒死亡,35人中毒住院的严重后果。当李冰(化名)得知被骗时,为时已晚,人员伤亡和污染的已经造成。法院认定为污染罪,他作为代表人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父亲对此无解,他表示:“儿子公司一直经营,涉案产品也是合格的,我的儿子是的”。 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老父亲并没有放弃,寻找法律途径,四处奔走。作为李冰(化名)的代理律师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冯建钟表示:“在接到本案并查阅案卷材料后,我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污染案件,背后涉及到的是对一个企业和家庭的巨大冲击。我们面对的主要难题是如何证明硫氢化钠不是废物和李冰(化名)对于王某偷排废水行为不知情。” “在对当事人李冰(化名)进行会见时,他一直表示公司是经营,此次交易也在经营范围内,交付的产品也是合格产品。至于后期王某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排放的行为完全在意料之外”。冯律师回忆道。 在一审和二审中,律师向法院展示了李冰(化名)在交易过程中所遵循的正当程序,以及他在得知产品可能存在问题时所采取的合理措施。然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更侧重于结果的严重性,即污染和人员伤亡,而对李冰(化名)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考量则显得较为模糊。” 冯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法律上,污染罪的成立需要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但在本案中,李冰(化名)对于最终的污染结果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他也是被合作方的者。” 在节目下半场,我们邀请了界的权威专家,教授张荆和和著名律师李扬,为这起案件作出了专业的法律分析。 教授张荆首先普及了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行为。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明确,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李冰(化名)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这里涉及一个逻辑自洽的问题,即在得知第三次产品不合格时,李冰(化名)为何会让合作方处理?是交易习惯还是担心不合格产品运回会导致企业其他的合格产品被污染,这里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将此细节询问清楚并取得进行佐证,逻辑自洽尤为重要。”张荆教授补充道。 著名律师李扬针对李冰(化名)是否涉嫌主观故意的判断中指出:从司法实践中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主观故意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嫌疑人自认,二是依据客观要件进行合理推定。本案中,李冰(化名)支付给王某处理费的28000元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需要充分的证明其逻辑自洽性。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会低于市场价成交,法院就会推定其为主观故意。从案件中可以看出:李冰(化名)对此持否认态度,其认为:王某表示可以正确处理甚至拍了照片加以印证后才支付的款项,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李冰(化名)的律师表示是合作方王某与污水处理厂系朋友关系才拿到低于市场价,针对这一点在之后的再审申请中需要准备充分的加以证明。 针对本案中当事人表示涉案的产品系合格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被运输车污染的情况,对此张荆教授表示:看了相关的案卷以后,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表现在司机杨某三次运送时,第一次和第二次时检验合格,第三次却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表示:第二次和第三次运输的间歇期,运输车去运输了原油,没有认真清洗而直接进行了第三次的运送。 张荆教授表示:从上的检测结果看,第三次的6%与第二次的34%相差甚远,出现如此巨大的差距存在几种可能:1、硫氢化钠与原油混合后,沉淀后,化学品居于下方,检测器械未插入深处导致数值差异巨大。2、硫氢化钠与原油混合后产生化学反应,形成新的物质。3、运输过程中因为利益可观,涉嫌掉包可能。这几种可能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检测、论证。法院对于硫氢化钠属于废物的判定,必须基于充分的和准确的鉴定,若存在事实不清或不足,案件应重新审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律师认真比对涉案人员的口供,发现其间的差异化,再用加以论证。 著名律师李扬则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案件中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污染案件中,的收集和固定尤为关键,当事人方应侧重于提供新的,尤其是关于主观故意和关系的。如果有证明出厂的产品系合格,是被运输车污染导致。同时在关系上,鉴定意见同一性是否能够保障?在这两个点上展开的收集,本案存在进一步申请再审的空间。 污染罪的法律适用需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来确保案件审理的性和准确性。这不仅关乎个体的法律责任,更触及到化工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对的深刻反思。我们期待当事人的案件能够迎来转机,不负老父亲的一番坚守。 在我国,判断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 违反国家,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据以量刑的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之间存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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